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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互聯網機構代銷黃金准入門檻大幅抬高,行業或迎來變局。

9日,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消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起草《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各黃金市場參與主體應於5月11日前回饋意見。

該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互聯網黃金市場分工:銀行負責金融機構提供黃金帳戶,並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互聯網機構明確為代銷機構,不得提供黃金帳戶、清算、結算、交割、轉讓、多級代理。

這是互聯網黃金業務誕生以來的首份監管規則,未來監管細則的落地值得期待。

不同模式需不同業務資質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互聯網黃金行業活躍的約有20家平臺,各家業務模式不盡相同。拆解已存在的互聯網黃金業務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使用不同的金融業務資質。

一是代銷公募黃金ETF基金,如阿裡存金寶,本質為投資博時黃金ETF基金的I類份額,該ETF的90%以上資產投資于黃金現貨合約。這類業務屬於基金代銷,應取得基金代銷牌照。

二是用戶購買黃金,委託平臺進行管理,平臺再將其進行套期保值,轉換成資金投向信託收益權、債權轉讓計畫、貨幣基金等,到期只能變賣無法提取實物。

三是用戶購買實物黃金,授權平臺代為出借給黃金珠寶零售門店或用金企業,到期歸還用戶黃金及利息,平臺收取服務費,使用者可任意選擇線上線下兌換實物或變賣的電商+黃金實物租借模式。如微眾金為通過微眾銀行開展的可提取實物黃金的黃金積存升息,根據上金所Au99.99或境外黃金折算人民幣價格報價。

其中,第二種模式本質上是從事資管活動,若為互聯網平臺,受到今年3月底《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整治辦函[2018]29號)的約束;若為銀行,則可能還需受到資管新規約束。

黃金錢包聯合創始人葉夢圓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後兩種模式都要與銀行達成合作,代銷黃金均需要由銀行提供。至於後端資產如何匹配,需要由銀行的風控進行把關。

近年來,互聯網黃金這一線上理財模式崛起,銀行、互聯網、傳統企業等先後入局。按照互聯網黃金平臺的股東背景,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互聯網系,代表企業阿裡存金寶、騰訊微眾金、京東金;傳統黃金龍頭企業,代表企業紫金礦業(601899,股吧)的紫金金行,山東招金的淘金園;企業跨界系,如剛泰金多寶、國美黃金;主流風投系,如黃金錢包、AU金管家。

黃金帳戶由金融機構提供

對於此次徵求意見稿,騰訊公司回應稱,徵求意見稿從業務分工、從業資質等多個角度對互聯網黃金業務進行了細緻的規範,為行業的發展指明了新的方向,騰訊對此表示支持。騰訊微黃金業務是財付通與中國工商銀行(601398,股吧)共同推出的一項黃金服務,使用者帳戶由銀行維護,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也均在銀行完成。黃金錢包回應稱,已經與多家銀行啟動戰略合作,由銀行提供帳戶服務。

一位互聯網黃金機構人士表示,互聯網黃金一直游離於監管邊緣之外,監管之前並沒有明確黃金來源等問題。此次央行規範互聯網黃金,將有助於從源頭上規範行業。

根據徵求意見稿,對互聯網機構從事黃金業務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金融機構需對其合作的黃金產品的資質負責。

包括黃金帳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帳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帳戶服務。

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產品的宣傳口徑應與金融機構官方網站和移動終端的宣傳口徑保持一致。

“這一管理辦法的出臺亦可能對銀行傳統紙黃金、傳統投資金條的銷售產生一定的衝擊。”葉夢圓說,這意味著互聯網平臺銷售黃金產品獲得了監管的正式認可,黃金帳戶託管機制直接區別了合法平臺與非法平臺,普通用戶更容易辨識平臺是否合規。金融機構負責代銷機構的遴選及風控工作,以及後續產品申報工作,是運用了金融機構的風控能力保護投資者權益,可有效減少監管壓力。”

此外,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由產品開發的金融機構一級法人主體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備案時提供擬開展該項黃金市場業務的備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合作產品的具體描述、風險判斷、雙方各自遵守黃金市場法律法規的承諾等;對委託代理銷售黃金產品的互聯網機構資質、投資者保護等方面的評估報告等材料。

行業迎來變局“我們之前也和不少銀行探討過由他們為黃金錢包的客戶提供這部分服務的可能性,但由於當時監管尚未明確,銀行也期待政策指引,一直未能落地。以對沖頭寸這個角度來說,一些貴金屬業務較強的銀行,可以從全球市場尋找合適的工具和通道,有利於風險的把控。至於轉讓、多級代理則要嚴控互聯網代銷資質,符合3000萬註冊資本的要求。”葉夢圓說。

根據徵求意見稿,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含嘗試做市商)。

此外,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互聯網機構,並對互聯網機構的資質負責。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金融機構負責互聯網黃金業務產品的報價、黃金和資金的運用、產品推介說明的製作。

這意味著,互聯網機構代銷黃金准入門檻抬高到註冊資本3000萬元,行業或迎來變局。

葉夢圓說,3000萬的註冊資本及不得進行二級代銷兩條,排除了規模實力相對較小的參與者,讓金融機構直接面對最終銷售平臺,掌控終端風險。直接排除了本身沒有足夠業務能力及獲客能力,僅能分銷給其它綜合類平臺的互聯網機構。

根據工商資料,除銀行、互聯網機構和傳統企業,其他類型互聯網黃金平臺註冊資本均不及3000萬元,介於800萬元-1500萬元之間,需要補充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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